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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池州市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池州市總工會 發布時間:2023-04-10 15:58

關于印發《池州市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總工會,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會,市系統工會,市直基層工會,市總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經市總黨組會研究同意,現將《池州市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池州市總工會

                                                                                                                                   2023年3月16日



池州市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開展好工會送溫暖活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送溫暖常態化、經?;?、日?;?,根據《安徽省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送溫暖資金是各級工會圍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籌集社會各方面資源,對職工開展幫扶困難、走訪慰問的資金。

第三條  送溫暖資金堅持資金使用規范、精準、高效、安全原則,支出方向既體現物質幫扶、脫貧解困,又體現人文關懷、心靈引導。

第四條  加強送溫暖資金與困難職工幫扶資金在對象、標準、管理等方面有效銜接,形成層次清晰、各有側重的梯度幫扶格局。困難職工幫扶資金重點保障深度困難職工家庭生活、幫助建檔困難職工家庭解困脫困;送溫暖資金突出對職工走訪慰問,體現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懷及工會組織的溫暖。

 

第二章  資金的來源、使用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送溫暖資金的主要來源是:

1.各級財政撥款。是指各級財政撥付工會使用的用于送溫暖工作的專項資金。

2.上級工會經費補助。是指上級工會用工會經費安排給下級工會開展送溫暖活動的專項資金。

3.本級工會經費列支。是指各級工會在本級工會經費預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溫暖活動的專項資金。

4.社會捐助資金。是指各級工會向社會募集的專項用于送溫暖活動的資金。

5.行政撥付。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用行政經費、福利費等通過工會開展送溫暖活動的資金。

6.其他合法來源。

第六條  送溫暖資金的使用對象:

1.因非個人意愿下崗失業、家庭收入水平明顯偏低、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

2.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大病、遭受各類災害或突發意外等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

3.關停并轉等困難企業中,因停發、減發工資而導致生活相對困難的職工;

4.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的職工和因公犧牲職工的家屬;因重大疾病手術、住院的職工;

5.因搶救國家財產、見義勇為等導致傷殘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

6.長期在高(低)溫、高空、有毒有害等環境中和苦臟累險艱苦行業崗位上工作的一線職工;

7.重大災害期間堅守抗災一線的職工;春節期間堅守在生產一線和交通運輸、電力、環衛以及直接面向群眾服務的基層崗位干部職工;因組織需要長期異地工作或者服從組織需要赴外地、基層工作的派駐掛職干部職工;在重大項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生產一線涌現出來的先進模范人物;

8.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慰問對象,包括地方黨委、政府研究決定或社會捐贈方指定的送溫暖對象,其他經市、縣(區)總工會黨組會或主席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的特殊送溫暖對象。

第七條  送溫暖資金使用和發放的標準:

1.幫扶救助在檔建冊困難職工的,按照全總、省總和我市困難職工幫扶救助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2.慰問因下崗失業、患重病、因公犧牲、遭受各類災害或突發意外等面臨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不符合困難職工建檔規定),每戶不高于2000元;

3.慰問工傷與職業病致殘、搶救國家財產及見義勇為等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不符合困難職工建檔規定),每戶不高于 2000 元。

4.慰問苦臟累險艱苦行業崗位基層一線、國家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一線、節日堅守生產一線崗位基層職工,服從組織需要赴外地、基層工作的派駐掛職干部,每人不高于1000元;

5.慰問工匠大師、重點學科 (工程項目)帶頭人等先進人物、勞動模范以及其它特殊形式慰問,按照國家、省及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送溫暖資金的發放形式與要求: 

1.走訪慰問職工要堅持實名制發放,實名制表應包括慰問對象的姓名、工作單位、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身份證號、慰問金額、卡號、開戶行、經辦人簽字等有關信息; 

2.送溫暖資金應當采用非現金支付形式,通過銀行打卡發放至送溫暖對象個人賬戶,確保資金流水清單清晰透明。資金發放后,10個工作日內要通過電話、短信、慰問信、幫扶聯系卡、上門走訪等多種方式,通知到慰問對象,確保職工直接感受到黨和政府及工會組織的關心關愛;

3.采用發放物資形式開展送溫暖慰問活動的,按照市財政局物資采購的相關規定執行;

4.資金使用后,應當按照工會會計制度規定,留存實名制匯總表、銀行轉賬等相關票據憑證作為會計檔案存檔。資金使用情況應當錄入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送溫暖管理模塊備查。

第三章  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  送溫暖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使用,其中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于兩節期間慰問困難職工的,應同時遵照幫扶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會保障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提出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經同級工會黨組會或主席辦公會集體研究通過后實施。

第十一條  送溫暖資金納入各級工會預算、決算統一管理。各縣市區總工會年度預算安排時以常態化送溫暖為原則,切實保證經費投入。各級工會要拓寬資金籌集渠道,積極爭取政府財政支持,探索與慈善組織合作方式,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送溫暖活動。

第十二條  送溫暖資金按照《工會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資金審批和財務支付制度。

第十三條  送溫暖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各縣市區總工會應當運用好績效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改進送溫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總工會權益保障、財務、經審部門將對定期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予以反饋通報,各級工會要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經審部門要將送溫暖資金納入年度審計范圍。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審計、檢查,接受職工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送溫暖資金購買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用于發放津補貼、獎金、福利,不得用于與規定用途無關的其他事項。不得截留、挪用、冒領,不得優親厚友、人情幫扶。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縣(區)總工會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支出范圍,明確開支標準,確定審批權限,規范活動開展。各縣區總工會制定的實施細則須報市總工會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總工會權益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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